新葡萄8883官网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次数:2450

新葡萄8883官网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任命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下同)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学院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部门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注重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新提任处、科级干部及转任重要岗位的处、科级干部。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

  (一)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十不准”》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教育;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根据岗位职责,对谈话对象提出岗位职责,明确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

  (四)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第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内进行。组织人事部门须在干部任用前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考核材料抄送党委领导,以便党委工作部有针对性地安排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可按学院机关部门、系部等分别集中进行,或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日常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日常廉政谈话适用范围:学院党委、纪委负责人或相关党组织根据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与科级以上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热点问题进行谈话。

  第十二条 日常廉政谈话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合作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三条 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党委、纪委负责人或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谈话。

第十四条  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党委、纪委提出,谈话的具体工作安排,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一般一届谈话1-2次;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应与相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第十五条  谈话注意事项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谈话,也不同于发现干部有违纪问题进行的诫勉谈话,而是从关心了解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入手,与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二)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同志式的交谈;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四)对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要随意表态;

(五)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六)谈话要有记录,并整理谈话的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有关方面反映。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的重要措施,由学院党委、纪委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或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六)存在其他需要诫勉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决定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当由纪委提出意见,报党委审定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负责人主谈。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应作好诫勉谈话的记录归档备查,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内容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二)群众反映突出,经过初核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部门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

(四)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五)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要求

  (一)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三)谈话对象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对诫勉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一)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三)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五)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六)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