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萄8883官网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次数:3556

新葡萄8883官网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新葡萄8883官网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强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能,突出监督执纪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要深化“三转”和“四转一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纪监督,严肃纪律审查,严厉责任追究,深化制度保障,发挥“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章  监督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纪依法,规范监督。依据党章等党纪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督执纪,做到实事求是、过程规范、监督有力。

第五条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紧扣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开展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以及组织人事、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基建修缮、采购与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条  坚持严肃问责,传导压力。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致使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事项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监督事项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二)学院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和材料;

(三)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推荐工作。

第八条  需要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的事项:

(一)学院组织的人事招聘工作;

(二)招生考试工作;

(三)学院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上级部门对学院实施审计或财务检查,以及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

(五)学院工作人员被公检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控制或接受调查的情况;

(六)学院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及其他按规定备案人员的出国(境)情况;

(七)学院公务接待情况;

(八)学院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情况。

第九条  其他需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监督事项,由学院有关部门商纪检监察部门确定,或者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条  重点监督事项的监督程序如下:

(一)关于第七条第(一)款,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坚持学院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制度。

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事前征求纪委意见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拟提拔处科级党政干部情况事先征求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中应体现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关于第七条第(二)款,主办部门应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之后,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会稿,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反馈。因情况特殊,经协商可缩短反馈时间。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沟通;如还有不同意见,应书面说明理由,最后送院领导签发。

(三)关于第七条第(三)款,在评选(推荐)方案确定前,主办部门应事先征求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反馈。

需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无需提交上述会议研究的(含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研究事项),将评选(推荐)结果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的事项,监督程序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第(一)、(二)、(三)款,在工作实施前,主办部门应提前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情况,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人员职责与分工,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等。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派员监督(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的讨论研究,并对现场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二)关于第八条第(四)款,由主办部门在收到审计或者检查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或检查报告(复印件)送院纪检监察部门。

(三)关于第八条第(五)款,工作人员被公检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控制或接受调查的,由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系部于发现当日,书面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四)关于第八条第(六)款,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及其他按规定备案人员的出国(境)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由院人事处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上年度和上半年情况,报备内容详见附件1。

(五)关于第八条第(七)款,公务接待情况,由院长办公室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上年度和上半年情况,财务处负责报送各部门、各系部情况,报备内容详见附件2。

(六)关于第八条第(八)款,处级及以上干部拟操办婚丧喜庆前,应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  在监督过程中,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置建议。

(一)督查整改建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院纪检监察部门向有关处室、系部下发《督查建议书》,督促按期落实整改。《督查建议书》同时抄送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廉政谈话提醒。院纪检监察部门综合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常规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不定期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提拔当年内进行不少于1次的任职廉政谈话;对所在部门出现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三)初核立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法违纪线索的,必须立即向学院党委报告情况,并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组织初核,必要时开展立案调查。

发案部门必须落实“一案一通报”、“一案一整改”,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查找问题,从机制、制度入手,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院下发的《新葡萄8883官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交院党〔2015〕8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窝案、串案的,根据省纪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案双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实施“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纪检监察部门下发的《督查建议书》,不研究整改的;

(二)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程序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新的规定,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备案人员出国(境)情况登记 

      2.公务接待情况登记表